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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族谱之作,盖以推原委、别亲疏、辨昭穆。今本谱将各世详明其说,以见支分派别之由。
二、本谱由姑苏立基于盐者,为始祖。其先代远年湮闻见未确者,不敢混为攀援。
三、每年祭扫先祖,以清明前几日为定例,不得任意先后。祭时,族长主祭,子侄孙辈各依班次行礼,其牲醴肴核之类,俱要洁净,以达葵诚。长幼燕集,以享馀惠,不得过丰,亦不纵酒乱事。
四、各家祖宗坟墓,皆当勒石于冢上,使知其坟为某祖某妣,某坟为某伯某叔,庶不致久而迷失其茔,否则必将向道、地方、亩数、界址书记明白,以便稽查。
五、子孙无嗣欲立后者,当以本支子姓为继。若异族他姓之子,不许入谱,恐乱世系。
六、子孙有为道、为僧者,直书“披剃”字样,不复再叙,恶忘亲也。有为贼、为盗者,即削其名,恶辱先也。灭亲乱伦者,即正典型,恶乱宗也,并不以劝。
七、名讳以下世绝者,书“无嗣”。其世远不能知并未有所生者,俱空之。
八、妇女不分在室、出嫁,并子孙妻妾年近未满三十,有能苦志立节者,子孙必为请旌。抑或未能旌表,须悉颠末,以致其贤。其有夫亡有子而再醮者,夫下即书某氏“出姓”二字以示贬。至或有招夫养子、叔嫂合当者,乃污淫苟合之流,有干例典,不许载谱。庶贞淫有别,方知激劝。
九、凡有螟蛉压子者,虽姓吾姓,究竟不许入谱以乱宗支。
十、当先亡忌辰及岁时伏腊宜祭之期,须虔诚斋戒,食腥者腥祀之,素食之蔬祀之,切不概从其蔬,断祖宗血食,作为不孝之子孙也。
十一、年六十以上曰“享年”,未满六十曰“生年”,有功名曰“卒”,白衣曰“殁”,未满十六岁而亡曰“夭”,则削名不录。
十二、嫡继庶出,从直书明,毋容曲徇,以成信谱。
十三、娶某氏某人之女,与本姓之女适于某某门,其父与婿有功名兼有号讳可稽者,并载于谱,以誌亲谊。
十四、侧室有子有女,其生年死忌与嫡继一例通书。
十五、族众有善士与节妇,或载在县志,或有匾额奖其门者,亦须书记详明,以垂不朽。
十六、祖宗坟墓茔墩,其上虽无松楸木竹之属,而草木之发荣滋长,是亦子孙之一徵也。或本族有人牛践踏栽植豆麦者,公议罚款若干,以充公用。外族定行究治,以致不毁。
十七、守礼制。族谱之作,所以敦伦理、正明白。故富不可欺贫,众不可以能暴寡,强不可以吞弱,智不可以宠愚。长幼务期有序,当守大宗小宗之规。男女务期有别,当严内正外正之礼。嫡庶宜分,婚姻宜正。居丧守制,服式不得妄更。周规折矩,礼仪无致陨越。凡兹条约,律有明刑,如敢伤风败俗、灭亲乱伦,私则处以家法,公则正诸国典。
十八、正名分。同族有爷孙叔侄名分,彼此称呼自有定序。无论远近,自宜照名分叙列,情固相洽,心更相安。近时风俗浅薄,或狎于亵睨,或狃于阿承,可鄙也。
十九、睦宗族。《书》曰:以亲九族。《诗》曰:本支百世。睦族,圣王且然,况凡庶乎?盖宗族者,根本之地,能睦族,则根本坚固,而枝叶之发荣滋长自不可胜言矣。否则,相角相仇,循环不辍,人恶之,天厌之,未有不立见消亡者。
二十、肃闺门。男正乎外,女正乎内,圣训也。君子治家,内言不出,外言不入,亦以谨微耳。盖妇人以柔顺为德,勤针黹,主中馈,无非无议,方不失妇道。乃近世,妇女有妆饰妖异,有好听词书,有入庙烧香,有纵容三姑六婆往来搬弄是非者,闲家之道,一切禁忌庶无他患。
二十一、勤职业。士农工商,各有一业,但能勤本业,皆可以有成。如士囊萤映雪,用着苦工夫,何愁不为海内名宿?农者沾体凃足,戴月披星,何愁不饱食暖衣?工者工精技艺,商者善权子母,不独资生有策,抑且家道日新矣。最忌见异思迁,学书不成又去学剑,卒之一无所成也。
二十二、慎婚姻。夫妇为人伦之始,闺门乃万化之原。男子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大抵然也。但缔盟之初,不可不慎。娶媳求淑女,勿计厚金。嫁女择佳婿,毋索重聘。朱子之言可法也。门第相当,骨肉无疑,兼之年貌相对,便可联姻,何必攀高结贵为哉?他如酒席换钟、指腹为婚等事,皆属没分晓,下贱所为,想知礼君子断不踵此弊风也。
二十三、息争讼。圣人于讼卦曰:惕终吉凶。可知讼事有损无益,要化费,要奔走,若用机关,又坏心术。且无论官府廉明何如,到城中先辈歇家撮弄,到衙门又受胥吏呵呼。理直犹可,理屈到底吃亏。夫以散荡逍遥之身而状稿一递,反受拘挛,或遭刑杖,或遭罪罚,辱身亏体固所不免,而破家荡产亦所不辞。总之,有关婚姻、田土,只宜从直告诉,切不可十分架捚,致累反坐。又要早知回头,不可误听讼师教唆,财被人家得,祸是知己,当省之省之。
二十四、活生计。世业不可拘,如农之子可为士,便令读书,可以取功名,将科第。管子所谓“野处而不匿其秀”是也。至士之子能读者,务令继书香,俾之承先启后,倘或痴蠢愚拙,石田不可耕,速令之为农,以啬本分,乃为长策。否则,为工为商,专务一业,亦可以为资生之计,不致不稂不莠,终为废人,坐食山空,亦且必饿莩死矣。存胶杜之见者,当急为猛省。
二十五、尊师长。子弟,吾之所爱者也。某某,吾之所不爱者也。因子弟而延请某某,是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也。敦请后,无论蒙师与经书师,俱要隆礼以待之,委心以任之,不必苛寻其短,暗笑其非,使子弟起藐忽之心,不力于学。师长存疑忌子,意提命无严,必须有始有卒,而宾主揖别之际,当相敬如初。
二十六、择交游。友居五伦之一,交游自不可少,但接交之初不可不慎。盖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我与高人友,言规行矩,自日进于高明之域而不自觉。我与下人友,则耳濡目染无非醮赌嫖摇之事,抚心自问,我果能如赤金下炉久炼而不失色乎?交友者,其审诸。
磊按:
1-16条,当为谱例;17-26条,当为族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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