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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周朝以来,“同姓不婚”已成为民间共同遵守的惯例,朝廷甚至在法律条文中予以说明。鉴于“一姓多源”“同姓而不同宗”,在执行这些规定的时候,往往明确为“同宗不婚”。倘若同宗的男女结婚,会被视作乱伦,轻则受到舆论谴责,重则受到法律惩处。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只言及: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对于“婚姻无效”的清形,只言及: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那么,“同宗结婚”是否在上述范围之内?窃以为:同宗共祖、使用同一套辈分体系者,已经具备宗亲关系,这其实也是另一层次的亲属关系,只是远近不同。
虽然从情感上我对“同宗结婚”不理解,保留意见,但对既成事实应予以充分理解和尊重。我们也没有权利对当事人进行谴责和讥讽。
家谱上该怎么对待这种情形?根据我录入过的支谱来看,大致有以下处理办法:
一、实事求是
这个无需多说。
二、隐去配偶
有的隐去配偶的全名及相关信息,有的只写“配仲氏”。
三、削去出嫁本族的女子的名字及相关信息
这种简单粗暴的方法我不提倡。不提适处、丈夫名讳就罢了,至少应该把女子的名字、出生日期保留下来。
四、对配偶信息进行变通处理
1.把“仲”改为“钟”
这个跟瞎编乱造一样,没有任何道理。
2.把“仲”改为其母姓
其名字仍然保留。这个还有点道理,毕竟父母都是自己的直系亲人,随父姓随母姓都说得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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