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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中央政府均设有监察机关即都察院。明代都察院下属有十三道监察御史,清代都察院下属有十五道监察御史。监察御史平时在京城都察院供职称为内差或常差,如奉命出巡盐务即为巡盐御史,奉命出巡漕运即为巡漕御史,奉命巡按地方即为巡按御史,均称外差或特差。而监察御史奉命外出担任巡按御史则是外差或特差当中最多的一项任务。
据《明史》记载,洪武年间即有巡按御史之设,然非常例。至永乐元年二月乙卯,遣御史分巡天下,遂为定制。全国巡按御史的分派是:“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另据《清史稿》记载,清初沿明制,设都察院,下有十五道监察御史。顺治初,又有巡按御史,每省各一人。
明代巡按御史在差遣点派、巡察事项、出巡事宜、回道考察等方面都有详细完备的遵循规则,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巡按御史制度,并且在维护中央集权、查察整饬吏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清顺治年间基本上沿用了明朝的巡按御史制度。之后虽然不再设巡按御史,但仍有巡盐御史、巡漕御史、巡农御史等职官。雍正年间还曾置巡察各省御史。
(本文作者林荣,便是巡按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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