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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风险警示(即*st)股票-----设定的依据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即*st):
1.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报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
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4.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报或半年报,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5.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首个年报披露日期间。
6.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
7.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8.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况。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情节严重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公司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7.连续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6-10 15:01:50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