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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人讨费起诉母亲 法院表扬原告有孝心(图)
2008年10月30日 11:41搜狐 半岛都市报
判决书上对管先生的敬老之举表示认可。
男子为人讨费起诉母亲 法院表扬原告"有孝心"
90多岁的老太需要家人照料,而其子女一直没有行动,外孙管先生将姥姥接回照料,后因自己遇车祸又将老人送到老年公寓,没想到竟遭到母亲和舅舅的反对和冷嘲热讽,他将母亲和舅舅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姥姥的花费13603元,经过即墨法院和市中院审理,近日,管先生接到市中院判决书,判决书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管先生的敬老义举给予表扬,法院终审判决老人的女儿和儿子承担13063元的花费。
身为子女拒绝赡养老人
即墨90多岁的仲老太,30多年前因为丈夫去世而改嫁到了淄博,其亲生儿子和女儿留在即墨生活,仲老太现任老伴及继子继女对其照顾得很好。但是这两年,仲老太的老伴身体患重病住院,其继子继女没有太多精力照料老太。为了仲老太的晚年生活更加舒适,继子继女便找到在即墨生活的仲老太的子女,希望他们能够把仲老太接回即墨照料一段时间,但是仲老太的子女不同意接回,也没有前往淄博到老人身边照料。
仲老太的外孙管殿浩先生得到消息后,找到母亲和舅舅商量,但是他们仍然不同意接回仲老太。考虑到姥姥的身体情况,2007年初,管殿浩将姥姥接回烟台家里精心照料,后来管殿浩遇车祸住院,无奈之下他在2007年4月把姥姥送到了即墨的一家老年公寓照料,每月1200元的费用都由他支付,这段时间姥姥的晚年生活得到了保障。
起诉母亲和舅舅讨赡养费
管殿浩告诉记者,虽然姥姥到了即墨,但母亲和舅舅对姥姥不闻不问,还指责自己把姥姥接回来,关系一度非常紧张,于是他将母亲和舅舅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负担在2007年4月1日到12月14日姥姥花费的13603元钱,管殿浩说:“钱并不重要,主要是为了给姥姥讨个说法,到底他们应不应该养老?”
今年4月,即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两被告不尽赡养义务是不对的,但将老人送到老年公寓并非是对老人唯一的赡养方式,这样的高费用由两个被告全部支付也不尽合理,法院一审判决,管殿浩的母亲和舅舅每人承担1400元。管殿浩对此不服提起了上诉,他认为子女有义务赡养老人,姥姥所有的费用都应该由母亲和舅舅承担。
今年6月11日,市中院开庭审理该案,管殿浩的母亲和舅舅都没有到庭。管殿浩在法庭上陈述,母亲和舅舅没有对姥姥进行赡养,而他将姥姥接回来后两人也没有对姥姥看望,直到姥姥去年大年二十九去世,老年公寓曾通知了舅舅和母亲,但是他们没有到场见老人最后一面。“我母亲和舅舅作为子女真是太不孝了,案子并不是在钱上,我起诉是为了让他们明白应该对老人尽赡养义务。”他表示,自己的母亲和舅舅生活都非常好,完全有能力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而对于一个无法自理的老人来说,老年公寓每月1200元的费用并不太高,而母亲和舅舅也有能力承担,自己实际上是在代替姥姥讨要赡养费。
判决书表扬敬老之举
10月29日,管殿浩告诉记者,他刚接到了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书,法院最终支持了自己的请求。记者看到,市中院的判决书对管殿浩的敬老行为予以认可,并查明管殿浩将仲老太接到烟台及后来送老年公寓赡养期间,就赡养事宜曾多次通过信函方式找母亲和舅舅沟通协商,其母亲和舅舅知道仲老太当时的处境和管殿浩的态度及举动。本案仲老太的法定赡养义务人是其老伴和子女,法院查明,其现任老伴因年老多病已经没有能力对其照料,因此赡养仲老太的义务应该由其儿子和女儿承担,两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不具备赡养能力。
判决书专门对管殿浩赡养姥姥的行为给予表扬,作为仲老太的外孙,在老人尚有第一顺序赡养义务人的情况下,基于家庭亲情及社会伦理,自愿先垫付了老人必要的生活和医疗费用,该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应该予以倡导”。市中院认为,管殿浩的垫付行为使得他与母亲、舅舅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市中院终审判决撤销即墨法院的判决,判决管殿浩的母亲和舅舅支付给管殿浩垫付款13603元。
文/图 本报记者 刘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