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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野哉”至“而已矣”,孔曰: “野,猶不逹也。”包曰:“君子于其所不知,當闕而勿據。今由不知正名之義,而謂之迂遠也。禮以安上,樂以移風,二者不行,則有淫刑濫罰也。”王曰:“所名之事必可得而明言也,所言之事必可得而遵行也。”皇氏曰:云“子曰野哉由也”者,野,不逹也。由,子路名也。子路不曉正名之理也,便謂孔子言遠於事實,故孔子責之云“野哉由也”。所以前巻云:“由,誨汝知之乎,不知為不知,是知也。”云“君子”云云者,既先責之云野哉,此又戒之言君子之人,若事於己有所不知,則當闕而不言,今汝不知正名之義,便謂為迂逺何乎?云“名不正則言不順”者,戒之既竟,更又為說正名之義。言所以為政先須正名,且夫名以召實,實以應名,名若倒錯不正,則當言語紕僻,不得順序也。云“言不順則事不成”者,事,謂國家所行之事。若言不從順序,則政行觸事不成也。云“事不成則禮樂不興”者,興,猶行也。若國事多失,則禮樂之教不通行。云“禮樂”云云者,禮以安上治民,樂以移風易俗,若其不行,則君上不安,惡風不移,故有淫刑濫罰,不中於道理也。云“刑罰”云云者,措,猶置立也。刑罰既濫,故下民畏懼刑罰之濫,所以跼天蹐地,不敢自安,是無所自措立手足也。云“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者,既民無所措手足,由於名之不正,故君子為政者宜正其名,必使順序而可言也。云“言之必可行也”者,言既順序,則事所以可行也。云“君子”云云者,言必使可行政,於其言不得苟且而不正也。邢氏曰:“子曰:野哉,由也”者,野,猶不達也。夫子見子路言迂,故曰:“不達理哉,此仲由也!”“君子於其所不知,蓋闕如也”者,此責子路不知正名之義而便言迂逺也。言君子於其所不知,蓋當闕而勿據。今由不知正名之義而便謂之迂逺,不亦野哉。“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錯手足”者,此孔子更陳正名之理也。夫事以順成,名由言舉。名若不正則言不順序,言不順序則政事不成。政事不成,則君不安於上,風不移於下,是禮樂不興行也。禮樂不行,則有滛刑濫罰,故不中也。刑罰枉濫,民則蹐地局天,動罹刑網,故無所錯其手足也。“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於其言,無所苟而已矣”者,此又言正名之事,非為苟且也。君子名此事,必使可明言,言此事必可遵行。君子於其所言,無苟且。若名之不可言,言之不可行,是苟且而言也。注“孔曰”至“濫罰”。正義曰:云“禮以安上,樂以移風”者,《孝經•廣要道章》文,言禮所以正君臣父子之別,明男女長㓜之序,故可以安上化下,風俗移易。先入樂聲,變隨人心,正由君德,正之與變,因樂而彰,故可以移風易俗也。云“二者不行,則有滛刑濫罰”者,《禮運》云:“禮者,所以治政安君也。政不正則君位危,君位危則大臣倍,小臣竊。刑肅而俗敝,則法無常。”又《樂記》曰:“五刑不用,百姓無患,天子不怒,如此則樂達矣。”故禮樂二者不行,則刑罰滛濫而不中也。注“王曰”至“道行”。正義曰:云“所名之事必可得而明言”者,若禮,人名不以國,以國則廢名,是不可明言也。云“所言之事必可得而遵行”者,《緇衣》曰:“可言也,不可行,君子弗言也。可行也,不可言,君子弗行也。”熊氏云:“君子賢人可行,不可言作凡人法。若曽子有母之喪,水漿不入於口七日,不可言說以為法,是不可遵行也。是以可明言,可遵行,而後君子名、言之也。”楊氏曰:“名不當其實,則言不順;言不順,則無以考實而事不成。”范氏曰:“事得其序之謂禮,物得其和之謂樂。事不成則無序而不和,故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施之政事皆失其道,故刑罰不中。”程子曰:“名實相須,一事茍,則其餘皆茍矣。”胡氏曰:“衛世子蒯聵恥其母南子之淫亂,欲殺之,不果而出奔。靈公欲立公子郢,郢辭。公卒,夫人立之,又辭。乃立蒯聵之子輒,以拒蒯聵。夫蒯聵欲殺母,得罪於父,而輒據國以拒父,皆無父之人也,其不可有國也明矣。夫子爲政而以正名爲先,必將具其事之本末,告諸天王,請於方伯,命公子郢而立之,則入倫正,天理得,名正言順,而事成矣。夫子告之之詳如此,而子路終不喩也。故事輒不去,卒死其難。徒知食焉不避其難之爲義,而不知食輒之食爲非義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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