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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即时信息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3日 来源: 山东省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实行政府部门依法公示企业信息制度和企业依法办理即时信息公示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年度报告的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依法在我省各级工商机关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吊销营业执照的,也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办理年度报告的时间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报送2013年度报告。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间办理。未报送2013年度报告的,不得报送2014年度报告。
三、办理即时信息的公示
自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应当自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其中,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实行即时信息公示制度。
四、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方式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办理年度报告报送和即时信息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办理年度报告,也可以通过向当地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方式办理年度报告。纸质年度报告表可以到当地工商所领取。
五、办理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的指导服务
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的法规规定、具体内容及操作流程,可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www.sdxy.gov.cn)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daic.gov.cn)查询,也可到当地工商机关登记大厅、工商所年报咨询窗口咨询。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或者报送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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