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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立门户与“老东家”争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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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5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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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立门户与“老东家”争客户
一公司状告离职总经理索赔20万
本报讯 (记者王纳)深圳一家公司的总经理离职后自立门户,旋即与“老东家”的客户开展业务往来,结果被“老东家”告上法庭。宝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原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昨天,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
“老东家”状告跳槽经理
原告深圳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称,陈某自该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任总经理。2009年2月,陈某离职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陈某承诺在协议书签订后一年半内,不与“老东家”的原有客户3家公司合作。
但陈某离职后随即另立门户成立新公司,并开始与“老东家”的原有客户开展业务。据此,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停止违反竞业限制行为,赔偿损失20万元。
陈某辩称,自己在离职时虽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但公司并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因此该条款是无效的。他同时认为,协议书只是规定自己在一年半内“不主动”与公司的老客户联系和业务合作,事实上,自己从没“主动”与公司的老客户联系过。
一审:
违反竞业限制赔5万
宝安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被告陈某作为原告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时与原告作了专门约定,因此,可以认定为客户名单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
被告在未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前,即成立与原告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约定在限制时间内与中山某公司从事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其行为构成侵权。损失数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法院酌定为5万元。
昨天,市中院对案件进行了二审。由于双方未能调解,法院将择期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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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6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陈某为什么要离开“老东家”,而要自立门户呢?原因不外要三:一、所谓的“老东家”,这里提到的是“老”东家,而不是“东家”、“少东家”。可以这个“老东家”在管理上、经营上、及对待员工上,肯定是不科学,或者不会善待于人。二、这个“老东家”在人权上,可能是瞧不起这个陈某,可能是经常摆出“老东家”的高高在上的姿态。三、陈某是个勇于创新、不安现状,到有象当年韶山冲的---毛泽东。
    “原告深圳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称,陈某自该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任总经理。2009年2月,陈某离职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陈某承诺在协议书签订后一年半内,不与“老东家”的原有客户3家公司合作。”哈!这一纸协议,到是说明一个问题,说明这些客户,也不能忍受“老东家”的作为,陈某的产品可能是出新,而“老东家”的产品及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顺时应了。这里不仅陈某跳槽,而连其它的客户也跳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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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6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春天里的故事?
法制小报故事?
茶余饭后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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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6 10: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梦一长辈分析的不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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