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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地名中的“社”与“甲”
在浩瀚的汉语词海中,“社”、“甲”二字均有20种以上的注释。在龙口市的地名中,多有“社”、“甲”出现,如:马亭社、北马社、故县社、诸高社、兰渠社、仪乐社等;东二甲、西二甲、东三甲、西三甲、三甲于家、四甲王家、七甲、八甲赵家、九甲等。“社”与“甲”在地名中的涵义是什么呢?
“社”,古指土神。祭土神的地方、日子和祭礼都叫社。如:春社、秋社、社日、社稷。“稷”,古指谷神。古代君主都定期祭社稷,后来就用“社稷”代表国家。由共同物质条件而相互联系起来的人群称为社会。“社”还指某些组织和服务性单位:报社、通讯社、出版社、合作社、茶社、书社、旅社、旅行社等。
古时,“社”与户籍制度相关。远在战国时期,许多国家即实行“25家为里,里各立社”的制度。汉代,25家立一社为国社,民间10家或5家立一社为私社。
“社”用于地名,成为国家的一级行政机构,相当于现在的乡,直接管辖区划内的自然村。《龙口市地名志》载:清同治10年(公元1871年),龙口市(原黄县)的行政区划为4都45社分领751村。民国6年(公元1917年)为23区47社分领753村。
“甲”,第一的意思。农历干支纪年法中的十天干为﹕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寅、癸;十二地支为: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戍、亥。天干地支依序各取一字,如:甲子、乙丑、丙寅、丁卯等,即代表一个年份,共成60个组合。甲为天干第一位,子为地支第一位,故60年轮回一次叫做一个甲子。“甲”还用于人体和动物肢体某些部位的命名:手指甲、脚趾甲、甲虫、甲鱼、甲壳;用于某些物质和物体的命名﹕甲烷、甲醇、甲醛、甲苯、甲板、甲胄等。“甲”还是旧时的户口编制单位,始于宋代,盛于明清,延及民国。
宋神宗赵顼登基后,任用王安石主持变法,保甲法是诸项法律之一,意在改革户籍兵役制度。《宋史•兵志•保甲》栽:保甲法将乡村民户“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取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一户中二丁取一为保丁,平时种田,农闲练兵。各大保轮流抽派五名保丁夜间巡逻,维护治安。同保人犯法,须互相检举,隐匿不报者,予以追究惩处。元丰年间,又将诸路义勇军改为“保甲”,通过严密的户籍管理,对人民实行层层管制。
明代保甲法用户帖的形式管理户籍,以户为单位填写原籍、现住地、全家人数、姓名、性别、年龄、田产等情况,统一造册报户部备案。洪武14年(公元1381年),朱元璋诏令全国在户帖的基础上,编制赋役黄册,实行里甲制。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下设甲。《明史•食货志•户口》载:“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
清代自世祖入关后,亦沿用保甲之法,户籍按军、民、匠、灶分别管理。凡民,男曰丁,女曰口。城乡十户立一牌,设牌长;十牌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户置印牌,悬于户门上首,出则注所住,入则稽所来。
国民党政府颁布《各县市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规定:“保甲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实行民户互相监视、告发的连坐苛法,强迫担负各种税赋劳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保甲制度被彻底废除。但作为封建社会的遗迹,“甲”字却留在许多地名中。
村庄名中带“甲”字,并非龙口独有,古登州府所属州县较为普遍。蓬莱有二甲、大二甲、三甲、四甲、老四甲、五甲、北八甲、南八甲、十甲;栖霞有西甲、二甲、十甲;牟平有头甲、二甲、四甲、五甲、六甲;文登有二甲、七甲、占甲等。这些村名的特点是:与“甲”配伍的数字都在十以内。
龙口仲姓聚居的村庄与“甲”字相关联的有四个:东二甲、西二甲、东三甲、西三甲。元末,始迁祖53代仲昔占籍黄县城子顶仲家后,明洪武年间,56代仲谦开始分家,六个儿子中后、广、庠、予、磬均自大家庭中分出,迁至城子顶仲家以北的4片地面上定点而居,逐渐形成4个带“甲”的村,唯六子兼留居原地。以明代户籍管理制度推论,4个带“甲”字的村当是户籍普查登记时命名的,二甲者约20户,三甲者约30户,东、西则指相对地理位置而言。
综上所述,足以说明,绝大多数以“甲”字命名的村庄都与古代户籍制度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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