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祖传明代木床贱卖案。在法院调解下,这起纠纷以买方再行给付卖方八万二千元购床费而得以了结。
今年已78岁的仲兰高老汉,家有祖传木床一张,但仲老汉对木床的打造时间及材质并不知晓。今年7月6日,家住通州的曹建江以古装戏拍摄需用道具为名,与其丈人宋锡祥出了8000元从仲老汉手中买得该木床。后该床由宋锡祥以18万元的价格转手卖出。得知这一情况后,仲老汉懊悔不已,要追回这张错卖的明代香红木床。在多次协商未果后,仲老汉一纸诉状将曹、宋两人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仲老汉认为,对这张由名贵木材制成的明代古木床,其一直误以为只是一张普通的木床,况且在买卖中曹、宋两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而在木床的买卖行为中存在重大误解和欺诈行为,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由曹建江、宋锡祥返还这张祖传香红木床。
而宋锡祥翁婿俩坚持辩称,买卖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这张木床不属国家严禁或限制流通的文物,买卖行为一经做出,不得撤销,请求法院驳回仲老汉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在本案中,仲兰高由于自己的认识能力不足,对这张价值不菲的明代香红木古床作出了错误认识,使18万的木床贱卖为8千。法律规定,行为人因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因而仲兰高对这起买卖行为存有重大误解。
法院同时认为,曹建江等被告在买卖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告知这张床是由名贵木材打造的明代古物,并隐瞒了他们贩卖木床的真实用意,使得仲老汉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而曹建江等被告也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现在,仲老汉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提起了撤销权,法院依法应予以保护。鉴于木床已经卖出不明下落,要求返还原物的可能性不大的现状,法院着重在经济补偿上加大了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力度。最终,在该院法官的调解下,买卖双方以9万元的总价平息了这起祖传明代木床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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